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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律说法 | 刑事案件中,家属作为外行人常见的“错误认知”

 刑事案件中

家属作为外行人常见的“错误认知”

 


01
常见“错误认知”

就算是算命也得提供生辰八字,罪名不知道,案件情况不知道,就急着让律师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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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有家属来咨询,说自己亲人现在被刑事拘留了,想要委托律师,如果委托你们,能否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成功率有多少。当律师问其家属,嫌疑人什么时候被拘留的,案件承办机关,涉嫌什么罪名,涉嫌案件的具体情况,目前被关押在哪个看守所,家属往往一问三不知。刑事案件的承办不是一道简单的数学题,可以精准计算,得到确定,唯一,正确的答案。无论是律师还是我们的公检法机关,都是基于查明的案件事实,不断地在事实与法律条文之间穿梭,作出法律判断。

如果是公诉案件,法院最终要在查明的案件事实基础上,对被告人定罪量刑。而案件事实情况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一个刑事案子除却撤销案件,不起诉,一般都要经过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审判阶段(法院)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也有可能出现案件事实的变化(例如有可能是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形成了新的事实,也有可能是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申请调取证据或者辩护人自行提供证据),以及法律适用的争议。如果案件事实发生变化,可能会影响涉案人的定罪量刑,故,一位客观、专业、严谨的刑辩律师不会过早地对案件的定罪量刑作出判断,尤其是在侦查阶段,律师给予家属的法律意见更需慎之又慎,因为我们只有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时,才能看到公安机关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我们在侦查阶段作出的法律判断基于的案件事实很大部分来自于犯罪嫌疑人的单方,片面的陈述,有些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能力很强,又基于趋利避害的心理,往往在第一次,第二次会见过程中对律师有所隐瞒,避重就轻,甚至有的时候,听信狱友所谓的“高招”欺骗办案机关以及自己的辩护律师,如果律师完全基于犯罪嫌疑人的单方,片面的陈述向家属给出法律意见,这样的法律意见往往会随着案件情况的变化变得不合时宜,更有甚者会严重背离案件事实和定罪量刑。

在接待家属的过程中,律师常常会遇到家属询问取保候审成功率的问题,根据律师执业规范,律师不能向委托人承诺办案结果,当然也不能回答取保候审成功率的问题。可往往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家属会觉得自己把整个家人的生命,自由都要押在你身上,你连一句承诺都不给,我凭什么信任你。我们也常因坚持不暗示,不承诺的原则,丢失了一部分客户,但同时又获得了一些委托人的尊重和信任。无知者无畏,我们无法承诺案件结果,但我们会受君之托,忠君之事。

 

给家属的小建议:

 

心急吃不了热豆腐,家属想要向律师了解更多的信息,需得尽可能地向律师提供更多可靠的案件信息,例如涉嫌什么罪名(罪名可以推断出大致的一个量刑区间,案情的严重程度),什么时候被拘留的(可以方便律师把握住申请取保候审的最佳时机),案件承办机关(律师可以及时递交委托手续,告知承办人嫌疑人已委托律师,并且可以向承办人及时了解案件情况),被关押在哪个看守所(方便律师及时安排会见),案件的大致情况(可以为律师第一次会见嫌疑人时,提供会见方向的指引,有些时候,嫌疑人紧张,第一次会见可能会遗漏一些重要事实的陈述,家属的信息可以让律师查漏补缺),而以上信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一般嫌疑人被拘留后,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公安机关一般会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或者寄送一份拘留通知书给家属,通知书上会写明案件承办机关,涉嫌的罪名,拘留的时间,关押的看守所信息等,家属向律师咨询时,最好带上拘留通知书。实务中,一些家属未收到拘留通知书,办案人员电话通知的,要保存办案人员的联系电话,提供给律师,方便律师及时了解案件情况。如果因嫌疑人在押,无法直接委托律师,家属想要委托律师的,必须得具备法律规定的身份,例如,女朋友,前妻等不符合法律上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的身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可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刑法上“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如果不是犯罪嫌疑人本人,或者被告人本人委托,律师会见时需要提供委托人与在押人身份关系的证明,所以家属委托的需要携带相关身份证明,例如结婚证,村社区盖章确认的身份关系证明或者户口本(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在同一个户口本内,能证明身份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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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常见“错误认知”

取保候审出来了,继续委托律师已经没必要了,要求解除委托关系

 

侦查阶段,通过律师积极协商,退赔,受害方谅解,签署谅解协议书,犯罪嫌疑人终于被取保候审,嫌疑人却家属电话通知律师,已经取保候审,不需要律师了,要求解除委托协议。我一直认为,与客户建立委托关系,相互信任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家属特别是嫌疑人不信任,那么律师的辩护工作就很难展开,发挥效果。此时,我告知了家属取保候审的法律意义,以及后续案件需要经过的办案程序,期限等,告知家属来办理解除委托的手续。后,迟迟等不到家属来办理解除委托手续,故主动打电话向家属了解情况,告知尽快来办理解除手续,如果需要换其他律师,也要及时和我办理交接手续,以免耽误案情。后了解到,家属错误地认为取保候审就是案件盖棺定论,公安机关已经作出了不予羁押的决定,无需再进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最终家属向律师表达了歉意,并请求律师继续处理委托事项。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不代表案件结束,只能说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的法律条件,最终案件一般都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审判,来定罪量刑的,若对一审判决不服的,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也享有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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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常见“错误认知”

外行指导内行,干涉太多,打乱律师的辩护节奏

 

常常会突然收到家属的来电,说他们反复想过这个案子,觉得这个案子有......问题,可以从哪几个方面入手,有的甚至直接为律师制定了辩护策略。有的涉案当事人兄弟姐妹很多,今天是大姐,明天是二姐,后天就是三姐,各种电话了解案情并给出他们自认为有效的辩护意见。殊不知,这种外行指导内行的建议非但起不了真正的作用反而加重了辩护律师的负担,干扰了律师的辩护工作。我们理解家属的心情,但专业的事情应交给专业的人做,刑事辩护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辩护律师面对的是强大的国家机关,更需要律师从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角度出发,提供更为专业的辩护。刑事辩护的工作不仅仅是会见当事人,律师也需要和承办人员进行多次的沟通,提出法律意见。越早发现问题,越容易纠错,很多家属认为,法院审判阶段请律师最重要,事实上,律师越早介入,发挥的作用越大,律师可以根据自己掌握的案件情况,申请办案机关调取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也可以让家属配合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视案件情况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或者申请取保候审。事实上,很多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更容易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发挥出更好的辩护效果,例如,笔者曾经承办的一起被定性为涉黑的案件,在侦查阶段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嫌疑人应充分信任辩护律师,相对客观,全面地向辩护人阐述了案件相关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线索,辩护人了解案件情况后,顶着特殊时期的特殊压力提出了无罪辩护的意见,严谨、专业的承办检察官慎重考虑辩护人的意见,对涉案当事人不予批准逮捕,后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交了证明无罪的相关证据,公安机关承办人采纳了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该案最终被撤案。根据法律规定,办案机关需收集对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的证据。又因我们办案机关有着天然的打击犯罪的属性,以及繁重的基层办案压力,有些时候可能收集的证据不够全面或者嫌疑人,被告人在讯问过程中未告知办案人员,未收集到对其有利的证据,律师可以根据在案证据,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的证据线索自行收集或者申请办案机关调取相关证据,在有相关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提出有理有据的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

 

给家属的小建议:

 

不要干预律师的辩护思路,否则律师有可能为了迎合家属意见过多发表一些家属认为重要的(例如日常工作表现,以前的评优,入伍情况等)而事实上在案件定罪量刑方面无足轻重的非法定量刑情节,影响实质的辩护效果,也许家属自己听着振奋人心,声泪俱下,殊不知,律师辩护的目的不是感动家属,也不是说服公诉人,而是说服法官,法庭庭审时间有限,需要当庭点明辩护要点,而辩护要点更多从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案件本身的犯罪构成展开,同时要根据庭审中随时变化的情况,洞察法官思路,不断调整辩护策略。智者适时而变,明者随事而制。

                       

杭州律协  转载发布

来源丨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 李梦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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