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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调研发现消费者维权案增多 新消法实施扫除消费者维权障碍

 今年3月15日起,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这一次,经过大修的新消法在权益保护上更加鲜明地向消费者适度倾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调研显示,这样的改变正是消费者所需要的。

新消法生效前夕,一中院将近年来审理的消费者维权案件进行集中调研后发现,消费者维权案件呈现日益增多的趋势,尤其小额诉讼的数量更是急剧增加。同时,消费者举证能力的高低以及所遇霸王条款的规定都成为直接影响诉讼结果的因素。法官认为,新消法从多个方面做出了完善,并从制度上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新法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

张某2012年从某藏品公司的网站上看到,该公司对其销售的国宝九龙金币宣传称,以中国国宝“北海九龙壁”为核心表现元素的“国宝九龙币”,系委托澳大利亚皇家造币厂铸造,为国家法定流通纪念币。张某轻信广告后,花费19998元购买了两套。随后,张某以国宝九龙金币并非我国法定货币,某藏品公司涉嫌欺诈为由,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双倍赔偿。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该藏品公司在销售产品的过程中,故意利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陷入对国宝九龙金币的错误判断,从而购买上述产品,已经构成欺诈。”北京市一中院民四庭法官梁睿解释说,该案是在修改前的消法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在消法修改之前张某仅仅可以要求经营者增加其购买金额一倍的赔偿,但在消法修改之后,张某可请求增加购买金额三倍的赔偿。

法院发现,新法实施前,经营者违法成本低是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大多小额消费由于维权收益小、成本太高,即使出现欺诈,也会被消费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放过。

此外,修改后的消法还进一步加大了惩罚性赔偿的力度,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也就是说,据此,消费者有权主张的惩罚性赔偿是所受损失的数额,而不是购买商品价款的倍数。

除此之外,新法中还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即经营者如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类似侵害消费者人身权益的行为时,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网购商品7日内可“反悔”

除了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外,新消法对“网络购物”消费群体的权益保护也成为亮点之一。北京市一中院的调研显示,随着网购消费模式的迅猛发展,经营者与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不对称成为产生纠纷的重要因素,而新消法中,规定网购商品消费者7日内可单方面解除合同,这一规定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了依据。

在北京市一中院此前审理的案件中,黄某就在网购时遭遇了无法退货的问题。黄某在去年4月通过网络平台向刘某购买了一款数码相机,5天后,黄某收到相机发现,该款式并非是自己想要的,遂与刘某联系要求退货,但遭到对方拒绝。

梁睿解读说,消法修改前,购买商品能否退货,主要看国家对此是否有规定,当事人对此是否有约定。新消法规定,如果消费者通过特定的交易方式购买商品,在收到商品7日内,除特定情形外,消费者均可以无理由退货。虽然该权利被媒体解读为“7日反悔权”,但北京市一中院民四庭庭长张家华认为,严格按照法律定义说,这是一种赋予消费者在一定期限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按照国际惯例,这7天在业内叫冷静期或反悔期。

部分商品举证责任倒置

2012年,杨某在某汽车销售公司处购买了一辆奥迪轿车,并支付了购车款,但购车后第7天,杨某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现变速箱仪表盘出现故障,后又发现空调不冷,杨某花费3500元委托某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车辆进行了车况鉴定,鉴定结论为:“该品牌奥迪小型轿车与新车车况不符。”随后,杨某将该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

“根据修改前的消法,杨某需要出具证据证明购车后的车辆确实存在瑕疵。但新消法实施后,类似杨某的情况,消费者就不需要再举证了。”梁睿对比说,这类举证责任将倒置在经营者身上,如上述案件中,杨某无需证明车辆本身存在瑕疵,而是经营者应当证明其在销售时车辆不存在瑕疵,并且证明该瑕疵是由消费者自身原因造成的。

举证难历来是消费者维权路上最大的障碍,修改后的消法则给出了解决办法:今后,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这无疑大大加重了经营者在6个月内有关瑕疵的证明责任。”梁睿说。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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