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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规范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对外发布《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该司法解释规定,罪犯在死刑执行前提出会见近亲属以外的亲友,经人民法院审查,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确保会见安全的情况下予以准许。
此前,根据最高法2012年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但对于近亲属以外的亲友会见权利,法律未予明确规定。
最高法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高级人民法院在向被告人送达依法作出的死刑裁判文书时,应当告知其在最高法复核死刑阶段有权委托辩护律师,并将告知情况记入宣判笔录;被告人提出由其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的,除因客观原因无法通知的以外,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其近亲属,并将通知情况记录在案。
司法解释还明确,最高法复核死刑案件,辩护律师应当自接受委托或者受指派之日起十日内向最高法提交有关手续,并自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一个半月内提交辩护意见。辩护律师提交相关手续、辩护意见及证据等材料的,可以经高级人民法院代收并随案移送,也可以寄送至最高法。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最高法复核裁定下发后,受委托进行宣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判后五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辩护律师。对被害人死亡的案件,被害人近亲属申请获取裁判文书的,受委托进行宣判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对于死刑罪犯的会见权利,司法解释明确,罪犯申请会见未成年子女的,应当经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同意;会见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视频通话等适当方式安排会见,且监护人应当在场。会见由人民法院负责安排,一般在罪犯羁押场所进行。会见罪犯的人员应当遵守羁押场所的规定。违反规定的,应当予以警告;不听警告的,人民法院可以终止会见。
该司法解释已于2019年4月29日由最高法审判委员会第1767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法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此次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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