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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10楼抛掷酒瓶一审获刑
因不愿下楼扔垃圾,男子伺机将啤酒瓶、塑料桶等物品直接从窗户抛出,虽未砸到人,但因危及公共安全,被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7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在收拾其新租住的济南某小区10楼的房间时,因不愿意下楼扔垃圾,伺机将啤酒瓶直接从楼上抛出。
更惊险的是,次日凌晨到下午,赵某又先后伺机从房间窗户抛出更多的啤酒瓶、塑料桶等物品,分别落至小区休闲广场及楼前行人通道,虽未损伤人员及财物,但危及公共安全。
经济南市槐荫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高空抛物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办案检察官认为,被告人从10楼向地面抛掷物品,结合物品自身重量以及所抛掷的高度,到达地面的冲击力足以给人的生命或者财产造成重大损害;抛掷物落地点为休闲广场和行人通道这样的公共场所,随时有人逗留或进出,致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或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当中,引起居民恐慌,造成了具体的现实的危险,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虽未实际造成人员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但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将该案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近年来,城市建设向空中要空间,高楼林立,人们穿梭在高楼大厦之间的城市生活成为常态。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我们每一个人,包括你、我、他,都是潜在的高空抛物的被害人。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希望通过该案,警示人们杜绝高空抛物,引领社会风尚,切实维护我们共同的“头顶安全”。
相关链接
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提出16条具体措施,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为以后办理这类案件提供了有效法律依据。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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